依據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勞動福3字第1040083235號書函略以,有關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,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,業經財政部104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發布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