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估算足額提撥後補存至專戶的差額是否可列為費用扣稅?

  • 發布科室:勞資關係科

依據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勞動福3字第1040083235號書函略以,有關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,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,業經財政部104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發布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