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,為避免資遣勞工,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,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,並本誠信原則,以書面約定之,並確實通報當地勞政主管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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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實施減班休息情形
- 受景氣影響,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。
- 受COVID-19疫情影響,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。
- 受抗旱限水政策影響,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。
減少工時實施規範
- 應取得勞工書面簽名同意,並簽署協議書。
- 每次實施以3個月為限(例如4月1日至6月30日),若有繼續實施之必要應另案申請。
- 減少工時薪資,應按照減少工時之日數或時數(不包含例假日、國定假日、特休假等法定假別)按比例扣減,且減少工時後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。
舉例:以月薪3萬元舉例,一日薪資應為1千元(30000÷30=1000),若減少工時日數為2日,僅可扣減2,000元,勞工實領薪資應為2萬8千元;並注意減少工時後薪資若低於基本工資,仍應給予基本工資。
通報應備文件(至市民服務大平臺下載)
- 通報函
- 通報表
- 協議書影本
- 財報(401表)或佐證(擇1提供)
財報類型舉例:
- 前一年度至通報前最近一期之401申報書,前一年度是否有逐月下降趨勢且今年與去年同期相比亦為下降;或受疫情影響以致今年與去年同期相較下降。
- 若無401申報書請提供公司內部每月營收比較表。
佐證類型舉例:
- 旅宿業:各月住房數或訂單比較表、退訂單證明。
- 餐飲業:各月來客人數統計表。
- 展覽業:主辦或參展活動延後舉辦之證明。
- 旅遊業:各月實際出團數比較表。
- 遊覽車或交通運輸業者:各月派車趟次比較表。
- 受抗旱限水政策影響證明:如停水或限水通知。